1989年后,泰国为完善经济,对金融体制
泰国政府为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逐步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
(1)放宽对国内利率的管制。年6月1日,国家银行开始放宽对国内利率的管制,宣布取消一年期以上的存款利率不低于9.5%的规定,实现了存款利率的自由浮动。年3月16日,又宣布取消一年期和一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9.5%的上限,使国内存款利率实现全面自由浮动。年1月8日,将原定储蓄存款利率12%的上限撤销改为自由浮动。
年6月1日,进一步撒消了原定放款利率19%的上限而改为自由浮动。通过上述系列改革,泰国国内存款利率的变化将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各金融机构之国的完日见加强。
(2)放宽对外汇的管制,泰国几年前便采取放宽外汇管制的政策,年以来,国家银行放宽外汇管制政策进步系统化。年5月2日,国家银行正式宣布承诺国际货币基金协约的约束,准许各商业银行直接批准支付货款的外汇支付申请,在外汇兑换服务方面,提高出国旅游者申请购买外币的限额,由原定每次不超过美元增加至美元。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随时将其在国内出售证券的所得汇出国外,但数额不得超过50万美元,超过此数者须呈报国行审批。年4月1日,泰国银行准许企业家和一般民众与商业银行买卖外汇,同时取消对外资流入或流出的管制和登记。
对非居民的存款户头的存款额度将不再限制,并准许拥有外汇的泰国人在商业银行开设外币存款户头,普通个人的外币存款户头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美元,法人公司不超过万美元。年5月1日,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范围,如准许出口商从非居民的泰铢存款户头中以泰铢价偿还出口贷款,准许商业银行有权批准从外币存款户头中提款支付国外债务。
(3)放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在过去的几年中,泰国银行多次放宽各商业银行增设分行的各种规定,如宣布于年8月14日起增设分行持有公债的比率由10%减为9.5%,从年2月15日以后则减为5.5%。
(4)准许商业银行扩充业务范围。年3月18日,商业银行获准增加三种业务经营,即允许担当出售政府债券和国营企业债券的经纪和代理商,经营有关经济和投资咨询服务及担任财务顾问。年6月1日,商业银行又获准增加5类金融业务,即准许发行、出售、买卖债券,作为有担保的公司持有人代表的业务,维护共同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业务,证券登记业务,支持出售投资单位的代理业务,
(5)颁发管制证券及证券交易所条例。年5月,政府颁布了证券管制及证券交易所条例,对原有的有关管制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所的法规进行了合并和增修,主要精神是调整现有泰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使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具有较严密的稽核制度以及为开发各种新型商业票据和金融机构创造条件,使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促进民间储蓄的机能。
(6)引用国际标准规范金融机构,使之达到国际水平。为此,国行宣布更变原有各金融机构应具有的资本金与风险资产的比率,使之符合国际清算银行的标准。根据这一新的标准,关于资本金对风险资产比率的释义与原来的释义亦有所变更,即将资本金的含义包括了来自对土地和办公楼估价的准备金,并先后依其增值的70%和50%计算。
此外,除了实收资本之外,带有资本性质的票据,债券和长期利权也包括在本金之内。而实收资本的组成部分则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售股溢价、依法现金准备,纯利分配后的存余。至于所谓风险资产,则按照BIS(国际清算银行)的新标准,依其风险的轻重分为四类,即由0.0至0.2、0.5至1.0,同时将资产负债表外的收入也变为资产并据实计算其风险率。
(7)建立“离岸金融业务”设施。年9月16日,泰国宣布在曼谷成立BIBF(曼谷国际银行设施),准许泰国和外国银行遵循BIBF规定的标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对非居民提供外币和泰铢的金融服务,其资金来源亦取自外国。被纳入BBF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包括,提供经济金融咨询服务,制订或对投资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当企业收购、合并或兼并的顾问,在外国发行或销售债务。BIBF设施的主要目标是开创机会,使金融业能吸收外国低成本资金用于国内,进而接连印支各国,使泰国成为这一地区的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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