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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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和税收的计算

1.税率

A.如果税率降低,按下述方式计算税收:

A1.对于不属于A2项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其会计期间开始于年1月1日或之后但不迟于年12月31日,按净利润的20%计算。

A2.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在会计周期的最后一天缴足注册资本但不超过万泰铢,在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周期,在会计周期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收入连续不超过万泰铢:

在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周期,按如下税率计算税收:

A3.对于地区运营总部的业务,按照从该办事处的关联企业或外国分支机构获得收入的净利润的10%的税率计算税收,具体如下:

(a)该办事处提供的服务收入,即办事处的附属企业或外国分支机构;

(b)利息收入,但仅限于办事处为放贷而借贷的款项的借贷利息。

(c)使用权许可费,包括从相关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获得的使用权许可费,即将该办事处仅限在泰国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用于该办事处的关联企业或外国分支机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使用权许可费。

A4.根据海关法规定,在保税区内或保税区之间进出口贸易企业、并获得能源厅许可进行燃油交易的企业,对于燃油买卖交易包括根据期货合约买卖燃油的收入,在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周期,按净利润的10%的税率计算税收。从事燃油交易业务且获得收入的公司在哪个会计周期通报已获得能源厅授权从事燃油交易业务,从该会计周期起,企业所得税税率获得降低。

A5.企业设立于特别开发区,即纳拉提瓦府NarathiwatProvince、帕塔尼府PattaniProvince、亚拉府YalaProvince、宋卡拉府SongkhlaProvince的扎纳区ChanaDistrict、特帕区ThephaDistrict、纳塔维区NathawiDistrict和萨巴约伊区SabayoiDistrict和沙敦府SatunProvince,在特别开发区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收入,对于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会计周期,至在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年会计周期共3个会计周期,按净利润的3%计算税收。

A6.企业是国际生产产品的采购中心,按净利润的15%的税率计算税收。

A7.经税务局批准,对未扣除支出的收入征税,按收入总额的5%的税率纳税。

B.根据财政部年9月16日关于“从事商业银行的国际银行业务”的通知,仅从经营国际银行业务获得的净利润,按净利润的10%的税率计算税收。

2.净利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有责任对净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每年2次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A.根据《税收法》第67之二条规定了计算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A1.对不属于A2项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对该会计周期内经营所得或正在经营或即将经营所得的净收益或净亏损做评估,按预估净利润的一半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A2.根据《商业银行法》注册为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信贷公司、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根据税务局局长规定的原则、方法和条件,计算和缴纳自《税收法》第65之二条和之三条规定的会计周期第一天起算6个月的净利润企业所得税。

此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视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当会计周期结束时抵扣整个会计周期的应纳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如果缴纳的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整个会计周期的应纳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有权申请退还超额税收。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第一个会计周期或最后一个会计周期少于12个月,无需申报和缴纳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

B.在会计周期结束时计算净利润企业所得税,需根据《税收法》规定的条款计算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将该净利润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若净利润的计算结果显示无净利润或为净亏损,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编制的财务帐符合会计原则,但在计算企业税收时未遵守《税收法》规定的条款,必须根据《税收法》规定的条款调整净利润,再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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