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八企业所得税税率名

税基

金额

净利润类税务

1.根据年皇家法令(第42号)B.E.规定,一般情况

净利润全额

20%

2.税率降低情况

(2.1)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经皇家法令(第号)和(第号)修订,注册并支付资金不超5百万泰铢,且会计周期自年1月1日或之后起,连续年收入不超过3千万泰铢的法人(SMEs),自会计周期始于年1月1日或之后

净利润不超过30万

净利润超30万不超3百万

净利润超3百万

免征

15%

20%

(2.2)根据海关法律规定,经能源局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批准,在保税区内或保税区之间进出口燃油企业

净利润全额

10%

(2.3)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从事国际生产产品采购中心企业

净利润全额

15%

(2.4)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年会计周期始于年1月1日或之后,年会计周期终于年12月31日之内或之后,位于特别开发区的企业

净利润全额

3%

(2.5)根据皇家法令(第号)和(第号)规定,位于经济特区的企业

净利润全额

10%

(2.6)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有支付给在泰收款人的支出的国际商业中心(IBC)企业

(2.6.1)以下2种情况:

净利润全额

8%

a.一般情况下,国际商业中心需有支付给在泰收款人的支出不少于6千万/会计周期;

b.从事区域运营办事处(ROH)或跨国总部(IHO)的公司,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变更为国际商务中心(IBC),需有支付给在泰收款人的支出不少于6千万/会计周期,或支付给在泰收款人的与企业运营有关的支出不少于万/会计周期;

(2.6.2)支付给在泰收款人的支出不少于3亿;

净利润全额

5%

(2.6.3)支付给在泰收款人的支出不少于6亿;

净利润全额

3%

(2.7)除(2.1)-(2.6)之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的税率

从或在泰国支付的所得税

1.根据《税收法》第70条规定

1.1根据《税收法》第40(2)-(6)条,但除第40(4)(b)条规定的应课税所得支付

支付的所得全额

15%

1.2根据《税收法》第40(4)(b)条规定的应课税所得支付

支付的所得全额

10%

处置利润至海外的所得税

处置的利润全额

10%

根据《税收法》第70之二条关于处置利润到海外的规定税收

扣除支出前的所得税

1.经税务局批准,对扣支出前的收入额纳税

全部收入

5%

2.有收入但非《税收法》第65之二(13)条规定的基金会或协会所得税

2.1仅限《税收法》第40(8)条规定的收入

全部收入

2%

2.2其他收入

全部收入

10%

3.根据《税收法》第67条规定,国际运输企业所得税

全部收入

3%

备注:

根据法律豁免所得税的企业,如:BOI企业,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的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企业,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皇家法令(第号)(第号)和(第号)规定的促进新企业家单位(NewStart-up),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的在特别开发区内的促进新企业家单位(NewStart-up),根据皇家法令(第号)规定的在泰国境内碳期货销售企业,和其他未规定的企业。

◆泰国企业所得税(一)——义务纳税人◆泰国企业所得税(二)——豁免企业所得税的法人◆泰国企业所得税(三)——税基◆泰国企业所得税(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所税(一)◆泰国企业所得税(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所税(二)◆泰国企业所得税(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所税(三)◆泰国企业所得税(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所税(四)◆泰国企业所得税(五)之根据未扣除支出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六)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七)之利润处置至海外的企业所得税泰国走出去会计事务所在中泰两国均设有办公室,主要提供"公司注册+BOI申请+财税代理+工业地产租售”等一站式服务。截止目前为止,累计服务在泰中资企业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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